江西省支持农业信贷担保政策
和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一章总 则
一条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推进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2015〕60号)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支持的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报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的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作、专注农业、独立运 营的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包括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县设立的分公司或办事处,以下统简称省农担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安排的财政补助费、奖补资金、风险救助金等均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用于适度规模经营部分。
第二章资本金注入
第四条 省农担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全部为省财政注资, 属于省财政厅全额出资的国有企业。
第五条 为尽快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并取得实际运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度规模经营)应优先保障对省农担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六条 省财政将根据中央财政分配我省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度规模经营)规模,以及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省农担公司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分3-5年逐步注入到位。
第三章担保业务原则、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省农担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必须遵循“两严格、两专注、两控制、一不得”原则,即:严格坚持政策性定位、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控制业务范围、控制担保额度(以下简称“双控");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
第八条 省农担公司开展担保业务分为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和政策外农业担保业务。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并严格控制服务产业范围、服务主体对象以及业务标准。
第九条 政策性农业担保的服务产业必须是粮食生产、畜牧 水产养殖、蔬菜、果业、茶叶、油茶等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 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以及省委、省政府部辱的共他特殊类扶农支农担保业务。
第十条 政策性农业担保的服务主体必须是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氏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管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第十一条 政策性农业担保的业务标准。省农担公司对以上主体从事以上产业生产开展担保贷款,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 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可适当放宽限额, 但不得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省农担公司开展的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省农担公司可适当谨慎开展政策外业务,但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省农担公司开展的政策外业务必须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企业(非农业为主且资金基本可判断用于非农业的跨行业、混业经营的企业除外),以及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四章担保费用补助
第十三条补助范围。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标准的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省财政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政策外农业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得从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安排担保费用补助。
第十四条 财政补助标准。对从事粮食生产或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财政补助2%;对从事其他农业产业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财政补助1.5%。
第十五条 严控综合担保费率。省农担公司要严格控制综合保费率,切实减轻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负担。财政补助后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省农担公司提供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的,贷款主体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不得超过8%。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 8%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政策性担保业务遵循以下审核流程:
1、 农担公司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必须要求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出具真实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家庭农场主或种养大户)等相关证件,并认真填写《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
2、 省农担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和流程,认真审核发放每笔政策性担保贷款,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填列的《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的内容进行初审,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3、 省农担公司对年度内《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进行归类汇总,形成既有年度政策性担保贷款总体情况,又有对应毎一笔业务详细也核俏息的综合规范性档案。
4、 按照“属地负贵、县级审核”的原则,省农担公司需要将上年度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情况分送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所在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进行复核。对未经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的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省财政一律不安排担保费补助。
5、 省农担公司分送县级审核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的方式可采取分批审核或集中审核进行,具体由省农担公司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若采取集中审核方式,则需在毎年1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的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的审核认定。
6、 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所在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在收到经农担公司初审《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每笔政策性担保业务进行审核,以确认是否符合政策性担保业务范畴。农业部门重点审核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对象性质、扶持产业是否符合政策性农业担保贷款业务范围;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银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银行到款凭证、单户在保余额是否超标等,并对合规性负责。审核通过后在《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上分别加盖市(县、区)财政部门和农业部门公章报省农担公司。
7、 对市(县、区)财政和农业部门在审核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且造成一定负面后果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有权要求省农担公司暂停对该市(县、区)发放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一年。
第十七条 担保费用补助的结算与拨付遵循以下流程:
1、 每年1月31日底,省农担公司将上一年度开展政策性担保总体情况及对应的经县审核确认后的《江西省农业信贷担保贷款情况表》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2、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省农担公司上年度开展政策性担保贷款情况进行核定,并按照不同补助标准测算担保费用补助,并在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报批后的担保费用补助拨至省农担公司。
第五章代偿补助与风险救助
第十八条 鉴于农业风险的不可预知与不可抗性,利用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建立农业担保风险代偿补助和风险救助资金制度,以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农担出现的资本流动性危机,帮助其及时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省财政应在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的总体框架下,建立对省农担公司的风险代偿和风险救助。中央财政已通过国家农担公司直接给予省农担公司风险代偿和风险救助的,省财政将在国家农担公司支持的基础上予以补充支持,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所规定的至大支持额度。
第二十条 风险代偿补助按代偿率分别进行补助:省农担公司代偿率在5%(含)以下的,由省财政对省农担公司承担的代偿部分(有再担保业务应在扣除再担保公司分担后的部分,下同)按 50%进行补助。省农担公司代偿率在5% — 10%(含)的,由省财政对省农担公司承担的代偿部分按20%进行补助。对代偿补助后迫偿回来的部分,用于省农担公司增加风险准备金或转增资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对用于省农担公司的代偿补助实行上限控制,每年安排的代偿补助资金至高不得超过省农担公司上年度政策性担保业务在保余额的2.5%。
第二十二条 每年对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按照上年的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按区间安排风险救助资金,在保余额在20亿元以内的,按5%。安排风险救助资金;在保余额在20-40亿元的部分,按3%。安排风险救助资金;在保余额在4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安排风险救助资金。风险救助资金实行差额安排,由省农担公司建立专账核算,及时向省财政报送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系统性风险导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省农担公司应组织人员对风险进行评估,确认属于系统性风险并报批准后,可以使用系统风险救助资金:
(一) 省农担公司代偿率超过10%;
(二) 省农担公司代偿余额超过净资产的25%;
(三) 其他系统性风险情况。
第六章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激励省农担公司紧紧围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科学政策体系、完善内控制度、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省财政每年要对省农担公司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省农担公司的绩效考核应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可持续指标、政策性指标以及盈利性指标三大指标,考核指标重点以可持续指标、政策性指标为主,盈利性指标为参考。
第二十七条 可持续指标,主要考核农担公司国有资产保值、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政策性指标,主要考核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非农业务担保情况、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盈利性指标,主要考核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
第二十八条 每年1月31日前,省农担公司按照《江西省农担公司绩效考核指标量化表》(详见附表2)完成自评打分,并形成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农业处和省农业厅计财处。
第二十九条 除报送自评报告外,省农担公司还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并对提供的各类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省农担公司公章。
1、上一年度全年的担保贷款业务档案,包括政策担保业务和政策外担保业务;
2、 上一年度经审计后的公司财务报告;
3、 上一年度公司建立或完善的管理制度等;
4、 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根据对省农担公司报送的材料,按照《江西省农担公司绩效考核指标量化表》(详见附表2)进行打分,并根据至终得分情况进行分级核定:
1、 至终得分M 90,考核等级为A级;
2、 90分>至终得分M 80分,考核等级为B级;
3、 80分>至终得分M 70分,考核等级为C级;
4、 70分>至终得分M 60分,考核等级为D级;
5、 至终得分V60分,考核等级为E级。
第三十一条 对省农担公司考核结果将与省财政安排的担保奖补资金的分配相挂钩。
第七章担保奖补
第三十二条 每个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可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省农担公司进行担保奖补。
第三十三条 担保奖补资金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度规模经营)中筹集安排,由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适度规模经营)规模,在优先保障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代偿及风险救助后视情况而定。
第三十四条 担保奖补资金核定与分配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共同进行。
第三十五条 省农担公司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度省财政将不予担保奖补:
1、 当年被审计、监察、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审计、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并予以通报的且造成比较恶劣影响的;
2、 当年省农担公司政策性担保业务低于70%的;
3、 当年省农担公司开展了非农担保业务的;
4、 当年省农担公司绩效考核获D级以下的。
第三十六条 担保奖补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省财政厅、农业厅根据年度奖补资金筹集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的考核等级,分档次分比例确定奖补金额。
第三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农业厅要完成省农担公司的绩效考核评定工作。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省财政须将担保奖补资金拨付省农担公司。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等部门成立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文件另行制定,以下简称省级指导委员会)。省级指导委员会在全国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加强对省农担公司业务指导、资金监管及调度业务开展情况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财政拨付的担保费用补助、风险救助资金、担保奖补资金,可用于省农担公司建立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转增资本金规模、弥补运营经费不足等,不得用于购买证券、债券等其他任何形式的理财投资。用于转增省农担公司注册资本金规模的,省农担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批完成注册资本工商登记变更等工作。
第四十条 省农担公司要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切实加强担保项目的动态管理,重点关注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情况。
第四十一条 省农担公司要及时监测担保风险代偿情况,对产生较大风险代偿的地区,应重点分析原因和对策,及时向省级指导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省农担公司上年度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代偿率超过10%时,省级指导委员会将采取暂停省农担公司新增担保业务、优化业务模式、改善省农担公司风险管控模式等手段,进一步保全国有资本,促使省农担公司提高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三条 省农担公司要建立符合审慎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系列制度,并及时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省农担公司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省财政厅、农业厅报送季度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抄送国家农担公司。
第四十五条 省农担公司要将政策性担保与政策外担保进行分开核算。
第四十六条 省农担公司对省财政拨付的担保费用补助和担保奖补资金分别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资本金、担保费用补助、担保奖补资金。对省农担公司弄虚作假,瞒报风险、虚报资料、骗取、套取担保费用补助和担保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将依法收回资金,并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农业信贷担保贷款主体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通过虚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或虚构扶持产业来骗取政策性担保的,一经查实将进入信用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农业信贷担保贷款,同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对属于农业企业的还将通报省级农业企业评定委员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性担保业务审核认定、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规分配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