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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举报投诉和举报人保护制度
时间:2023-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产生,规范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员工广泛参与;

(二)实时监督举报;

(三)处理及时有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

(五)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不正行为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举报投诉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举报投诉事务,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投诉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投诉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投诉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投诉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投诉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三章 举报投诉方式

第五条 举报受理部门为党群工作部。举报投诉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投诉(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举报途径在公司网站、公众号发布。

 提倡实名举报。举报投诉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党群工作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 举报投诉受理

 接受举报投诉人当面举报,应当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投诉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

 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及时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投诉人的情况。
 可以为举报投诉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延期十个工作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 在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投诉案件的进展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五章 举报投诉稽查
第十 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举报投诉案件,派专人稽查其中急待查明的,经批准,可以立即开展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
)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笔录。

第十 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十四条 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个月内结案。  

第十五条 举报调查实行回避制度,如果举报工作人员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属或朋友关系,或者其本人、亲属或朋友与被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以及其它可能影响举报事项被公正处理的情况,举报工作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举报人也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六章 举报投诉受理权限

第十 党群工作部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作出解除用工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举报投诉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十 举报投诉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民主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 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投诉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对举报投诉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一)奖励的条件

(1)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 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4) 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三)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四)奖励金额根据案件大小及涉案金额具体确定,原则上不少于500元,具体金额由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 举报投诉需保密

(一)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二)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三)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条 举报档案必须严格管理

举报档案是指举报事项的登记、受理、调查和报告全过程的所有资料,包括文本资料、录音资料以及其它形式的一切资料。在出具调查报告后,举报调查项目负责人需要将相关举报档案搜集整理后,列入密件管理。

 相关责任

第二十 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投诉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情节严重的,解除用工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重由党总支委员会判定。   

第二十 举报投诉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情节轻微的,本企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或降薪降职,非本企业人员通报其所在的单位或属地政府部门;情节严重的,本企业人员解除用工合同,非本企业人员通报其所在的单位或属地政府部门,建议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情节轻重由党总支委员会判定。

第二十 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 举报投诉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举报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 确属举报投诉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公司正常工作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人力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附则     

第二十 本条例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十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